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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串通企业制造虚假民事诉讼,随后由法官作出裁判——经过这样一条龙的“司法服务”,意图为涉事企业认证驰名商标寻找捷径。事情败露后,四川省检察院决定以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对该案法官立案侦查后提起公诉。法院认定法官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澎湃新闻()从最高检获悉,7月14日,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布10起典型案例。上述这起律师、法官联手违法的案件就是其中一例典型。

有学者指出,通过虚假诉讼来为企业在驰名商标认定中谋求便利的案例并不少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易成“捷径”。

最高检侦监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意见》强化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突出对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立案、侦查、审判以及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法官裁判假案被判受贿罪

2007年4月19日,请求判令被告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销其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域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

中院于2007年7月25日作出民事判决,陈萍芳对“伊司达”驰名商标进行复制、模仿,判决陈萍芳立即停止使用其所注册的“”域名,

2010年,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为由,决定对其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

随着调查深入,一起虚假诉讼被检方揭开。涉案人员均承认,故意制造的虚假诉讼案件,目的是利用司法手段为“伊司达”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便利,本案中涉及陈萍芳侵权的相关证据均系伪造。

2014年9月28日,检察院以该案涉及虚假诉讼为由,提请四川省检察院抗诉。四川省检察院于2015年1月20日向四川省高院提出抗诉。四川省高院受理该案后,指令中院再审。中院再审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案件,判决驳回了该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该案原告当庭训诫。

2011年11月4日,四川省县检察院以该案承办法官李建生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提起公诉。2015年8月5日,县法院判决被告人李建生构成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司法认定驰名商标易成“捷径”

2009年4月,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适用范围。在5类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构成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事实根据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

“通过虚假诉讼来为企业在驰名商标认定中谋求便利的案例,并不少见。”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指出, 驰名商标的认定有两种途径,即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等行政机关来认定,或在诉讼案件中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判来认定。

“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可能会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因此产生了企业对商标入驰的需求。”赵占领说, 工商总局认定驰名商标有诸多限制条件,还有名额限制,相比之下,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较为宽松。

此外,赵占领认为, 由司法途径来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较大。由于各地法院法官素质不一,对认定条件的把握有松有紧,导致不法分子试图通过虚假诉讼这一“捷径”来为商标认驰,获得认定后作为企业宣传的“卖点”。

赵占领介绍,目前,法院也有相应措施来减少这一情况,一般认定驰名商标需在判决之前报省高院审查,判决生效后还需报最高法备案。

2016年3月,最高法作出一份《关于“建议建立通过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相关商标数据库工作”的答复》,其中写明,对于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法院坚持“按需认定、事实认定”的基本原则,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在有保护必要的情况下,才对有关商标是否已经具备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问题作出事实判断。

该答复指出,有关案件的当事人不能据此将依据个案事实认定的驰名商标,作为对其商品或服务进行宣传的手段。

公检法出台意见加强法律监督

“虚假诉讼行为不仅披着合法的外衣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最高检认为,上述案例所彰显的意义在于:检察机关依法实施民事检察监督,严厉打击驰名商标认定领域的虚假诉讼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司法公正,保障了驰名商标认定的正常秩序。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部先后出台了《“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司法认定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据通报会上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722人,提起公诉8644人。2016年1月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29人,提起公诉2677人。